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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证明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编者按】第二,按照置信公司的说法,保利天然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回购股权通知》寄回给了置信公司。置信公司在看到《回购股权通知》上没有盖保利天然公司的公章时,为什么不派人到保利天然公司,要求保利天然公司加盖公章。要知道,置信公司所谓的邮寄给保利天然公司的《回购股权通知》上是加盖了置信公司的公章的(并没有置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按照徐强的说法,置信公司在收到《回购股权通知》时,知道该通知上没有加盖保利天然公司的公章,事后却不采取补救措施,且所谓收到保利天然公司寄回给置信公司《回购股权通知》这一“事实”并没有保留任何证据,本院无法理解。

第三,如《回购股权通知》为真,那徐强就应该按照该通知所载明的“本通知发出之日,我司不再是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只是该公司名义股东”,自2011年9月15日起,就不再参与天然房地产的管理活动。但实际上,直到2014年,徐强还在参与天然房地产的管理。

第四,按置信公司的说法,《回购股权通知》是2011年9月15日发出的,而该公司支付4000万元给保利天然公司的时间是2010年9月21日。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如果回购,年收益率是30%。也就是说,置信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发出的《回购股权通知》(请贵司自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向我司支付5800万元回购款),要求的股权回购款应当是5200多万元,而不应该多要近半年的收益近600万元。对此,本院不理解。

第五,《合作协议书》第四章投资回报方式中约定,保利天然公司应在置信公司做出选择后10日内付款。每逾期一天,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保利天然公司提出,置信公司经历了数场诉讼,一个清楚约定明确的违约金一般会得到支持,如果违约金确实过高,对方当事人自然会申请法院酌情减少。但是从2011年到置信公司一审起诉时隔5年之久,置信公司并没有向保利天然公司主张过,也未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不符合常理。本院认为,保利天然公司的观点有一定道理,本院对置信公司的此行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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