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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实施!河南曝光电动车交通违法案例:闯红灯+横穿马路酿祸负全责

【编者按】2019年4月7日6时23分时许,在濮阳市南乐县,张某驾驶爱玛牌红色电动自行车沿一行路路东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城国际售楼部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一位老人发生碰撞,电子监控中显示老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行驶,张某从车上下来把老人扶起询问伤情,老人说:“腰有点疼。”张某把老人搀扶到路边说在这等他回家取钱便去就医。而张某再也没有回到事故现场。接警后,事故民警经过侦查,抓获逃逸电动车车主张某。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处理中。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5、交通事故所导致损害结果的轻重是判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标准。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若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时,将承担刑事责任,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罚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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