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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协议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

【编者按】

孙某在某公司工作。前不久,公司认为孙某不胜任工作而要辞退他,由于入职时一直未缴社保,孙某就对公司说你并未给我缴纳保险,你将现金支付给我吧。离职时双方就做了个协议,协议中约定:第一,社保折现给员工,关于社保争议,员工不再向公司主张。第二,公司认为孙某方不胜任工作,向孙某方提出终止合同。随后,孙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补缴保险,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那么,你认为孙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

1、公司是否需要补缴孙某的社保?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补缴。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各地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人群实行不同的政策,以北京为例,在2011年7月份之前,只有城镇户口职工才可以补缴社保,而农村户口职工则无法补缴社保,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2011年7月份之后,北京地区的城镇户口职工和农村户口职工才可以补缴社保。因此,在北京地区,只有针对不能补缴的人群和时段,达成的补偿协议才是有效的,对于能补缴的人群和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不补缴而补偿的协议,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继续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本案中,关于社保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需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

另外,对于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一般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来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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