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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真的可以那么任性吗?

【编者按】浩硕法律顾问丨经济性裁员,真的可以那么任性吗?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经营发生困难时,为了保护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存能力,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用人单位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由于涉及人数多,导致其社会影响较大,用人单位在裁员中稍有不慎则会导致严重后果。因而企业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前,应了解经济性裁员的实施应符合怎样的条件,通过怎样的程序,是否具有特殊性等。

经济性裁员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对企业进行重整的;(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3)企业在经历转产、革新重大技术或者调整经营方式,同时变更劳动合同之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程序

由于经济性裁员社会影响较大,因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对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具有专门的规定:

首先,企业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企业相关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二,制定完善完整的经济性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对被裁减人员实行经济补偿。

第三,将裁减人员方案提交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详细记录,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所接收到的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第五,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规定支付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裁减人员限制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为保护弱势群体,根据该法第五条规定对企业裁减人员的类型进行限制,对于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处于三期状态的女职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裁减。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需要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对于与企业签订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进行优先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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