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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人去楼空债权人找谁维权?

【编者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指的是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以“有限责任”、“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资本利益最大化”等独特优势受到了诸多投资者的青睐,数量快速增长。但一人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又往往容易凭借其简单独立的运作模式急速闪身,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一人公司的财产不够还债时,作为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为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指南。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为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刘先生系唯一股东。因公司拖欠王女士的工资,王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在仲裁作出后,王女士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公司人去楼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来,王女士申请追加公司的唯一股东刘先生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刘先生曾用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职工工资。执行裁决庭受理后,向刘先生邮寄送达了追加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要求其到庭,刘先生签收了邮件但未到庭。审查中,王女士提供了刘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其发放工资的证据,以此证明股东刘先生存在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刘先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就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法院审查后,裁定追加刘先生为被执行人,并在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范围内对王女士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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